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医院新闻详细

新泰市中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3-02-19 00:00 本文来源:新泰市中医院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科室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将开展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结合本单位实际确认办法的第八条或第九条或第十条或第十一条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卫生行政部门等安排,参加评审、调查、鉴定等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本人不同意公开其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网站主动公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根据本单位情况选取一种或几种)

第十一条 本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本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本单位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本单位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十七条 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纳入年度绩效考评项目,同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各有关科室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院办室或者密云县卫生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云县卫生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