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政策解读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 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000年以后,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解决周期冗长、患者获赔困难、医患对立加剧等问题。
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实效。
因此,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共五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七章六十三条。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总体思路上:体现三点: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二)在医疗纠纷预防上: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特别是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三)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一是明确处理医疗纠纷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二是明确处理医疗纠纷途径: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三是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
(四)强调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
(五)统一规范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根据以前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下阶段实施中的注意点
(一)医疗损害鉴定培训与准备
(二)尸检机构名单的认定
(三)病例资料复印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