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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十不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11-06 00:00 本文来源:新泰市中医院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强化管理约束机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卫生行业作风的根本好转。经卫生局研究,特制定医务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十不准”的规定,要求各级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不准违反物价政策,乱收费、多收费。否则,对单位和责任者给予加倍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二、不准开人情诊断书,出具假证明。违者,扣发半年奖金,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不准凭借职务、工作之便向病人及其家属索要、收受“红包”或财物。违者,除通报批评外,并给予扣发半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的处分。

      四、不准开“搭车药”或搭车检查。违者,退回费用,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至三个月的奖金。

      五、不准擅自外出业余服务、兼职讲学、医疗协作或会诊。违者,扣回其所得收入,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属的宴请。违者,每人(次)罚款50—100元。

      七、不准以医疗预防名义购销非药用和非治疗性用品。违者,没收其所得收入,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倍经济处罚。

      八、不准在经济往来工作中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和实物中饱私囊。所收受的钱物应在三日内上交单位财物。否则,按贪污论处。

      九、不准对病人“冷、硬、顶、推、拖”。一经发现,轻者进行批评教育,影响较坏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三个月至半年奖金。

      十、不准借执法监督刁难被监督者,向被监督者索要或收受钱物礼品。违者,调离其监督岗位,取消监督员资格,除扣当年奖金外,并下浮一级工资。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年内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对单位和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后果者,年内不得晋升晋级,其所在单位也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

20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