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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中医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发布时间:2022-12-12 08: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山东省有关招标投标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关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称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院药品试剂、医疗设备、耗材、维保服务、后勤物资、基建工程等一切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条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医院招标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体系

1.各部门、科室在每年6月、12月份将本部门科室半年采购计划报相关归口部门[设备科、药学部、总务科(含基建)、信息科]进行调研、论证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相关归口部门化每个项目息,编制统一的预算招标采购计划。

2.预算招标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规格型号、参数、数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3.不列入全院预算招标采购计划的,一律不得招标采购。如遇急、特项目需经相关归口部门及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医院招标工作机构职责

1.医院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招标采购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具体招标采购工作。

3.医院审计科、纪检监察参与并监督招标采购过程。

第五条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1.药学部、设备科、总务科(含基建)信息科等需要招标的科室为医院招标采购归口管理科室。

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招标采购工作法律法规,根据编制统一的预算采购计划,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负责提供招标采购申请、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及要求等材料报送招标办公室;负责协助对招标项目的咨询、答疑和现场勘察;参与项目合同的验收、执行。

若设备投入使用后,出现使用率低,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达不到预期收益的,由使用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2.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医院招标采购活动及入库管理的监管,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每个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由审计科组织使用科室、职能管理科室及相关科室人员集体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报招标办留存档案一份,入库留存一份。

第六条 医院内部自行采购活动在医院网站、公示栏公示,对采购信息实行不定期、透明化公示,实行网上公开报名采购。

1.可根据自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议价(集体)、框架协议采购、委托第三方采购等多种形式进行。

2.自行采购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采购时,必须有三家以上的单位参加竞标,以保证有足够的选择余地。

第七条 严格采购纪律,规范采购档案管理

1.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专人负责、及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2.组织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法律法规、招标案例交流培训学习,加大廉洁自律宣传,确保招投标工作阳光、透明。

3.招标项目要做到项目内容、招标形式、招标要求、招标纪“四公开”。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供货(施工)单位;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与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供货商串通,明标暗定,泄露标底,徇私舞弊。

4.凡与医院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需要重新采购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第九条 本方案自签署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