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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3-02-19 00:00 本文来源:新泰市中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医药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  

2、药品价格必须按照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3、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的各项价格规定,按照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物价局的文件精神,采用明码标价的方式,给病患者查阅。

4、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

5、公示的药品价格必须标明药品厂家、商品名、通用名、规格、剂型、数量、价格。

6、凡药品价格有变动的,药剂科和财务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公示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8、对病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药剂科和财务科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